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印发《兰州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07 字号:[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放管服”改革精神,精简审批内容、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甘资字〔2023〕79号),我局研究制定了《兰州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会(2023年第3次)审议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豁免范围

《兰州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中列举的建设项目,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不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涉及相邻关系的以社区自治方式统筹处理;

(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对空间布局、项目选址、技术指标等有关规定;

(三)满足卫生防疫、生态环保、城市管理、消防安全、建筑结构、交通出行等有关要求;

(四)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不破坏景观环境、保证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豁免方式

(一)豁免清单分为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两类。

(二)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免于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免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其中,清单中第(六)、(七)、(八)、(九)条所列的管线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程序向我局进行备案,将矢量数据录入“兰州市地下管线管理系统”。

(三)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三、其他要求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活动如造成周围环境或设施损害与破坏,使国家、组织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建设单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我局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放管服”改革要求,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三)本通知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兰州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兰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6日

附件:

 

兰州市第一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

 

一、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结构、不涉及改变外立面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二)各类公园内建设的公益性亭、台、廊、榭、景观水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公共厕所、内部道路、小桥(涵)等。

(三)不涉及土建工程且任务完成后拆除(移除)恢复原貌的公益性设施,如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临时抢险救灾设施、临时医疗设施、临时献血屋等。

(四)在建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竣工前拆除(移除)的临时施工工棚、临时售楼处、临时出入口及其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临时性用房。

(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设置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以及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的非机动车停车棚。

(六)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消防水池等附属设施。

(七)随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同步敷设的管线工程。

(八)在市政道路规划红线内建设长度小于100米的管线工程。

(九)市政道路内既有管线进行维修、更换、扩容且不新增管位的管线项目。

(十)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及管线项目。

二、按照现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因尚未明确纳入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十一)绿化工程。

(十二)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改变外立面的既有建筑室内装修(改造)、结构加固、夜景工程等,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十三)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施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十四)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如公交车站(亭)、报刊亭、图书阅览设施、儿童游憩设施、移动公厕等。

(十五)除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以外的电动自行车、机动车充(换)电设施。

(十六)在加油加气站、停车场自有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一体化洗车设备。

(十七)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十八)已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总平面图)中的道路出入口。

(十九)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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