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关于印发《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使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测绘资质单位准确理解《办法》内容,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60号)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43号)等文件精神,提升测绘服务效能,有效构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公平竞争平台,按照“开放市场、统一标准、成果共享、提高效率”的目标,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实施,确保我市“多测合一”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十二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2017年4月27日);
2.《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1年9月29日);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
5.《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国测国发〔2015〕17号);
6.《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国测管发〔2015〕57号);
7.《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60号)
8.《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43号)
9、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多测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三、《办法》出台时征求意见的情况
《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向市直相关部门、测绘单位进行多论意见征询的形式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围绕“多测合一”行政管理制定相应措施,共九章二十条,主要内容包括:职责及分工、内容及适用范围、中介资质要求、服务程序、信用及中介超市管理等。
(一)明确服务机构及相关职责。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工作中需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在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并采纳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强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房产实测绘成果的备案审核职能。
(二)内容及适用范围。“多测合一”主要内容包括:建筑工程项目前期的开工放样复验检测,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房产测绘。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上述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兰州新区)所有新建或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及验收涉及的规划、绿地、用地、消防、人防和地下管线的测量工作,不包括交通、水利、通讯、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资质要求及服务程序。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工程测量专业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乙级及以上测绘资质。(为保证“多测合一”工作平稳过渡和主城四区测绘成果质量,参与主城四区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在过渡期内,应同时具有工程测量专业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专业甲级测绘资质,过渡期为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年。)同时,《办法》中明确要求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先设计后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在测绘作业中必须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四) 建立测绘中介机构的信用体系评价机制。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和《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国测管发〔2015〕57号)和相关法规要求,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信用体系评定。通过业务评定,部门监管等方式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中介测绘机构按照良好信用、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的信用评价体系,规范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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