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准地价范围
红古区农用地基准地价范围以行政界线作为控制边界,具体见图1。
图1 红古区农用地基准地价范围图
二、地价定义
根据《农用地估价规程》,农用地基准地价是县(区)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本次红古区农用地基准地价的设定内涵如下:
1、土地权利:集体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价格、国有农用地使用权价格;
2、基准地价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3、土地权利年期:设定为30年;
4、用地类型:农用地(由于收集到的样点资料受限,此次基准地价测算以耕地为基础,园地、林地、草地(其他草地除外)、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经用途修正后确定价格);
5、农田基本设施状况: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一年一熟”耕作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宗地平整、大小适中、形状一般。
三、基准地价结果表
表1 红古区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结果表
地价 土地级别 | 基准地价 (元/亩) | 基准地价 (万元/亩) |
Ⅰ级 | 32529 | 3.25 |
Ⅱ级 | 21232 | 2.12 |
Ⅲ级 | 8051 | 0.81 |
说明: ①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是指县(区)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0年1月1日; ③土地使用年期设定:30年; ④用地类型:农用地(由于收集到的样点资料受限,此次基准地价测算以耕地为基础,园地、林地、草地(其他草地除外)、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经用途修正后确定价格); ⑤农田基本设施状况: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一年一熟”耕作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宗地平整、大小适中、形状一般。 |
表2 红古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结果表
地价 土地级别 | 基准地价 (元/亩) | 基准地价 (万元/亩) |
Ⅰ级 | 29572 | 2.96 |
Ⅱ级 | 19302 | 1.93 |
Ⅲ级 | 7319 | 0.73 |
说明: ①农用地基准地价内涵:是指县(区)政府根据需要针对农用地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按照不同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的平均价格; ②基准地价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③土地使用年期设定:30年; ④用地类型:农用地(由于收集到的样点资料受限,此次基准地价测算以耕地为基础,园地、林地、草地(其他草地除外)、坑塘水面、设施农用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经用途修正后确定价格); ⑤农田基本设施状况:按照所在区域具有普遍性、适宜性的“一年一熟”耕作制度下,宗地外道路通达且田间道路密度适中,宗地平整、大小适中、形状一般。 |
四、用途修正
表3 红古区农用地基准地价用途修正系数表
用途 | 含义 | 修正系数 |
耕地 |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宽度<2.0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临时种植果树、茶树和林木且耕作层为破坏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 1.0 |
园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 1.05 |
林地 | 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城镇、村庄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 0.8 |
草地 | 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不包含其他草地。 | 0.6 |
坑塘水面 |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 | 0.9 |
设施 农用地 | 指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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