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自即日起满15个工作日之后,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序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1 | 何柱喜 | 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 安宁东路6之2号第1单元6层602室 | 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 第0014441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 | 2 | 何柱喜 | 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街道 安宁东路6之2号第1单元6层603室 | 甘(2018)兰州市不动产权 第0013822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及房屋所有权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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