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 失 声 明
发布日期:2023-05-17 字号:[ ]

因权利人保管不善,将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现声明作废。自即日起满15个工作日之后,权利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序号

权利人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不动产权利类型

1

沈作琴

榆中县夏官营镇

红柳沟村二社

甘(2017)榆不动产权

第0011432号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榆中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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