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追缴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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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追缴工作,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及时高效的足额收缴土地出让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适用范围 2015年以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合同》以及《协议书》等,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追缴流程 土地出让价款的追缴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提醒告知; (二)作出书面决定; (三)催缴告知; (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失信惩戒。 第三条 提醒告知 已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在出让合同约定缴款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向受让人送达《提醒告知单》,提醒其应在一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到期未缴纳的,将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收取延期缴纳产生的违约金。 第四条 作出书面决定 出让价款逾期五个工作日后,向欠缴单位送达《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决定书》,告知其自收到《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出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同时告知欠缴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第五条 催缴告知 未按《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决定书》规定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的,向欠缴单位送达《催缴告知单》,告知其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六条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未按《催缴告知单》告知期限缴纳出让价款及相应违约金的,欠缴单位自收到《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土地出让价款收缴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 失信惩戒 (一)将欠缴单位在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告; (二)实行部门联动进行管控。将欠缴单位函告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放项目预售许可证时,设立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保证土地出让价款优先足额到账。 (三)实行土地竞买资格限制。将欠缴单位函告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禁止欠缴单位及其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法人参加兰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活动。 (四)实行联合惩戒。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建部等部委印发的《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行联合惩戒。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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